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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操盘 中科院“催账”海南省政府背后:百亿元灯塔酒店项目折戟,浙江企业家濒临破产

发布日期:2024-10-16 11:37    点击次数:139

股票 操盘 中科院“催账”海南省政府背后:百亿元灯塔酒店项目折戟,浙江企业家濒临破产

  来源:1号时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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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座曾经备受关注的人工海岛——因形似葫芦而得名的葫芦岛,却仍难觅踪迹。

  四年前,《国际旅游岛商报》就在一篇报道中这样写道:

  开局有多风光,结局就有多落寞——这个口号震天、怪诞出生又命途多舛的填海人工岛,从围填海造地到要全面拆除,海口市葫芦岛10年终归“寿寝”。

  按照规划,作为海南省、海口市“十二五”重点工程,世界贸易中心落户海口市配套项目。项目总投资达110亿元,建成后将成为海南的地标性建筑。

  但最终,雄伟规划变成了一地废墟。

  项目建了又拆,这看似很简单的动作,却将一家曾有数百员工的民营企业拖进了万丈深渊——16年前,在海口招商引资政策下,浙江企业家韩锡定雄心勃勃而来。实际上,从前期环评报告、海域使用批复到填海施工许可,葫芦岛有着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合法手续,并顺利办理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随着一场“史上最严”环保督察风暴席卷海南,葫芦岛在2021年被彻底拆除,消失在茫茫大海。

  葫芦岛虽已不复存在,却留下了一堆烂账。如今,韩锡定已为葫芦岛项目垫资背负着巨额融资成本。但拆岛已有三年,至今未获任何赔偿。

  与此同时,其在2017年将项目公司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汇宏基公司”)80%股权转让给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中科建设”)下属公司,却被拖欠高达10多亿元股权转让款。种种因素之下,直接导致其名下曾有数百员工的企业已经步入绝境。

  然而,作为中国科学院旗下企业的中科建设同样感到委屈。在葫芦岛项目上,该公司方面已经支付了超过15亿元,现在关键是政府要依法落实赔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海南政府方面起码要赔偿四五十亿元,但是实际上一分钱都不赔。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1月16日,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直接向海南省政府发函,商请支持葫芦岛项目被拆后土地赔偿有关工作,不过时至今日,补偿方案依然未见踪影,

  “从商几十年,这是让我最为感到失望的一个项目。时至今日,如何解决后面的问题,我只希望一切能够真正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韩锡定说。

  百亿投资项目遭遇“突然死亡”

  韩锡定出生于1960年,浙江宁波人,是浙江中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汇集团”)创始人,曾担任宁波市人大代表。

  时针拨回上世纪90年代初,彼时“一穷二白”的韩锡定从做冷冻水产品生意起家,积攒了第一桶金,后逐渐布局房地产、能源、投资等行业,个人资产一度超过20亿元。

  2007年12月,为充分开发利用海口的热带滨海旅游资源,增强海口滨海旅游吸引力,海口市政府提出在海口湾进行围填海造地,以形成离岸小型岛屿的方式招商引资拟建设大型旅游娱乐项目。

  作为投资方,浙江中汇集团受海口市政府邀请参加项目推荐会,而后拟在海口湾打造人工岛屿葫芦岛,进行海口湾景观灯塔酒店项目开发建设。

  看着“诚意满满”的政府领导,彼时的韩锡定也认为,这应该是一次不错的投资机会。

  2008年3月,双方签订《一级开发合作框架协议》;同年10月,双方又进一步签订了《海口湾大酒店项目一级开发合作合同》。

  “简单来说,我们的项目主要就是两步,第一步垫资帮助政府在海上填出一个面积30公顷(450亩)的海岛,第二步出资拿下人工岛这块地的使用权,建一个大型酒店项目。”韩锡定说。

  早期规划资料显示,灯塔酒店项目总投资110亿元,拟建设包括七星级酒店、世界贸易中心、海南省免税购物中心、国际游艇展览中心和俱乐部等在内建筑综合体,建筑高度108层440米,成为海南省乃至整个东南亚的新地标,项目计划于2014年12月竣工。

  灯塔酒店项目于实施之初就被列为海口市重点项目,填海造岛阶段,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获得环境保护、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一系列合法手续。

  2009年10月,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获得有关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使用中汇宏基公司的诚意金缴纳了海域使用金3750余万元;2010年1月填海造地工程开工,2011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中汇宏基公司2012年以10.59亿元价格摘牌获得葫芦岛大约30公顷土地使用权,2014年获得部分土地使用证。

  此时,人工造就的葫芦岛已跃居海面,但灯塔酒店项目并未能如期继续推进。相关文件也证实,在中汇宏基垫资造好葫芦岛后,与海口市土储中心就填海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巨大分歧。

  司法文书显示,2013年,海口市审计局就围填海工程组织项目审计结算,仅审定了约2.66亿元建安费,其他费用因双方分歧过大没有结算。2014年11月21日,根据海口市政府相关会议要求,双方共同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建安费以外的其他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进行审计,初步审定金额为2.3亿元(包括合同约定的前期费用、招商推广以及财务费等)。

  然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仅鉴定出结算金额530万元。两次审定金额差距悬殊,双方由此陷入一系列诉讼,至今未决。

  直到一场自上而下的环保督察风暴席卷海南:

  2021年9月,葫芦岛未能摆脱彻底拆除的命运,百亿灯塔酒店项目也就此夭折。

  土地证还在银行抵押

  “拆岛是突然进行的,我们事先没有接到通知。”中汇宏基公司一位时任项目负责人回忆,2020年11月20日一大早,有朋友在海边跑步,发现大批人员及挖掘机登岛,“还问我们是不是开工了,我们这才知道开始拆了”。

  不过,事实上,彼时当地政府拆岛的决心早已明示。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至2020年,海南先后经历了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在第二轮环保督察后,海南被严厉批评“整改工作不力”。此后,海南多个围填海项目的整改方案升级加码。

  2020年10月,海南省发布《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要求海口葫芦岛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要求万宁日月湾的月岛填海项目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拆除;要求凤凰岛二号人工岛岛体除邮轮母港码头功能外的填海陆域于2022年底前完成拆除。

  拆岛背后,主要是基于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考量。

  环保督察曾指出葫芦岛项目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离岸线较近,影响河口污染物扩散,附近海湾已成为“臭湾”,群众对此长期投诉,反映强烈。

  2020年10月16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中汇宏基公司下发《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事先告知书》,表示拟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020年11月19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与中汇宏基公司及相关方召开沟通会,就合同解除、拆除葫芦岛等问题进行沟通,但会议并未达成最终解决方案。

  在启动拆岛两个多月后,2021年1月30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才向中汇宏基公司下发正式的《关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函》。这份函件载明,经研究,海口市政府决定以拆除葫芦岛的方式排除海口湾海域环境危害,致使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将返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同时,该函要求中汇宏基公司在7天内交回土地使用证。

  韩锡定说,当时,中汇宏基事实上只有葫芦岛一半的土地使用证,这是因为公司于2012年摘牌拿地后,依约在同年6月10日前支付了一半的土地出让金5.295亿元,本应在2012年8月10日前支付另一半,但由于政府拖欠工程款,所以没有支付,“当时我和政府的合同里写明了工程款可以抵扣出让金”。

  “后来国家审计署的李姓工作人员找到我说,土地出让金是上交中央财政的,欠工程款的是海口政府,收支两条线。这名工作人员还一再保证,出让金交了,工程款的事他去协调。基于此,我在2017年把第二笔出让金5.295亿元交了,谁知道不仅工程款没能要回来,还被追讨迟交土地出让款违约金。”韩锡定称。F

  填海造岛成本高昂,拆岛同样如此。海口市发改委的一则文件显示,拆除已建葫芦岛的水工建筑物及形成的陆域,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2亿元。自2020年11月启动拆除工程,历时大半年,至2021年9月葫芦岛才被完全拆除。

  不过,韩锡定说,虽然葫芦岛已被完全拆除,彻底从海面上消失,但当初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上至今仍抵押在一家国有银行。

  要求赔偿,中科院致函海南省政府

  实际上在葫芦岛项目中,同样深陷泥潭的还有中科金控(全称“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中科金控以支付19.2亿元股权转让款、承担中汇宏基公司17亿元债务,总计逾36亿元的代价,接手了中汇宏基公司80%的股权。

  一份规划设计资料显示,中科金控在接手控制权后,本意图在葫芦岛建设“中科·海上丝绸之路中心”,打造一个集科学研究、大健康、高端度假、大娱乐于一体的国际级康养度假及旅游消费目的地。

  彼时,中科金控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中科建设”)的全资子公司,而中科建设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

  据公开资料,中科建设注册资本1.1亿余元,子公司逾400家,分布在全国26个省份,形成体量庞大的企业集团。不过有公开报道称,中科建设内部管理混乱,旗下许多公司表面上看归属中科建设,实际只是挂靠关系,以便参与有关工程项目招标、进行融资等等。自2018年以来,中科建设因沉重的债务问题陷入经营困境,走向破产重整。

  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批准中科建设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12月8日,上海三中院经审查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裁定确认中科建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中科建设通过重整程序成功化解了逾800亿元债务。

  韩锡定至今还记得:“当时是他们主动找过来的,之所以愿意转让控制权,不是因为我资金实力不够,主要是看重了中科金控的背景。背靠中科院,比我一个民企更有话语权,或许能够让项目顺利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在葫芦岛开始拆除之初,中科建设管理人曾致函海口市委市政府,表示葫芦岛项目为海南中汇宏基主要资产,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等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拆除葫芦岛的行为侵犯了中汇宏基合法权益、无任何法律依据。

  而在葫芦岛被彻底拆除之后,2021年11月16日,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则直接向海南省政府发函,商请支持中科建设在葫芦岛项目土地赔偿有关工作。该函称,为维护国有资产和中科建设债权人权益,保障中科建设重整顺利开展,希望海南省政府协调海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尽快制定葫芦岛项目拆除后的补偿方案,并依法予以补偿。

  不过,时至今日,葫芦岛项目补偿方案依然未见踪影,而中科金控受让了中汇宏基公司80%的股权,但至今没有付清股权转让款及依约需承担的债务。

  2023年9月20日,中科建设向中国科学院中科建设相关问题执行专班发送的一份报告透露,19.2亿元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仅支付了3.2亿元;依约应承担的17亿元债务,尚欠浙江中汇集团1亿元本金及利息、中交上航和葛洲坝工程款约2.46亿元本金及利息、工商银行0.268亿元及利息。

  发送这份报告的背景是,中科建设此前遭遇浙江中汇集团及相关人员上门讨债。中科建设在该报告中直言:

  “2017年3月份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时,中科金控系中科建设 100%持股,而中科建设系中科院行管局100%持股,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老股东才愿意将项目公司股权予以转让。因此,老股东强烈要求我公司向中科院相关部门报告,要求尽快履约支付上述股权对价款及孽息。”

  另一方面,中科建设买葫芦岛项目公司的股权,是为了买公司资产。通过正常招拍挂程序获得土地又签了土地合同、付了土地出让金,现在政府拆掉了,资产已经灭失,什么时候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只能苦等政府的赔偿落实到位后。

  据有关人士透露,就如何向海南方面索赔的问题,近期将与浙江中汇集团方面进行沟通,中科院行管局也将派员参与协商。该人士表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海南政府方面起码是要赔偿四五十个亿,但是现在一分钱都不赔,这肯定是不行的,问题的根源在这儿。

  追讨赔偿始终未果,民营企业被拖垮

  “这边是政府拆岛不赔偿,那边又被拖欠股权转让款,作为民企的我们,能怎么办呢?只能被拖死!”韩锡定透露,中汇宏基公司曾就政府拆岛行为多次提出异议,但行政复议未获受理,行政诉讼亦遭驳回。

  2018年11月,浙江中汇集团向海南省高院起诉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追讨葫芦岛土地开发相关的4项费用,合计约8.9亿元。至今,该案没有判决结果。

  由于债务未能及时偿还问题,中汇宏基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裁定,受理中汇宏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程序指定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韩锡定无奈地表示,浙江中汇集团如今也已停摆,曾经数百人的企业步入绝境。“我前期垫资太多了,去海南最起码10多亿的钱砸进去了,我从银行抵押贷款,浙江中汇集团做担保,我把身家性命抵押,承担巨额融资成本。我垫资的工程款,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费用、保证金,还有股权转让款,却至今很难要回来。”

  “说实话,投资就是看中了里面的商机,就像买股票一样。但这个项目真的把我和我的企业拖垮了,可以说是致命性打击。银行已经把我起诉了,现在大大小小的官司加起来有数十个,我的微信零钱也已经被冻结了。”韩锡定说。

  2023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韩锡定表示:“海南当时招商引资找我过去的时候,我47岁,现在65岁了,人生当中最旺盛的时光和全部资本耗费在这个项目,现在我的房子和全部资产不得不抵押还款,企业濒临倒闭,员工离散。到如今,只盼望一切都能真正的依法解决。”

  著名拆迁法律事务专家、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王才亮认为,政府拥有行政优益权,但这个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葫芦岛开发项目依法取得了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王才亮指出,如果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作为行政相对方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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